祭秦论 第五节 走出暴秦说误区 秦帝国徭役赋税之历史分析

2020年4月1日Ctrl+D 收藏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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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秦帝国为“暴秦”,基本论据之一是徭役赋税指控。

及至当代,即或是对秦文明功绩整体肯定的史家,对秦政的经济“暴虐”也是明确指斥并多方论证的。历史上几乎所有指控“暴秦”的言论——包括被西汉时期抛弃了的秦末历史谎言都被当代史学家一一翻了出来,悉数作为指控依据。其中最基础的根基之一,便是对秦帝国的以徭役赋税为轴心的经济政策的指控。

赋税徭役之作为问题提出,乃西汉董仲舒发端。在中国历史上,董仲舒第一个以数量表述的方式,认定了秦帝国的赋税率与徭役征发率,遂成为日后所有“暴秦”论者的最重要依据。在我所能见到的无数典籍资料中,都是原文引用董仲舒,而后立即认定秦为“暴秦”,缺乏任何中间分析。也就是说,将董仲舒之说当做真理式史料给予信奉。这种武断方式,几乎成为涉秦论说的一种“八股”。依据当代经济理念分析董仲舒之说,而后给予评判者,未尝见之也。

董仲舒的数量表述,主要是三组对比数字。第一组:古代为什一税,秦时佣耕豪田为什五税;第二组,秦人口赋与盐铁之利,二十倍于古;第二组,古代徭役一年三日,秦之“力役”则三十倍于古。我们且以当代经济理念结合历史事实分析董仲舒说,而后评判其能否立足。

第一则,先说最重要的田税率。

什一税,是说田税率为十分之一。这一税率,是夏商周三代较为普遍的贡赋制背景下对民众的税率。诸侯及附属国对天子的“贡”,不是税,自然也不涉及税率。自春秋时期开始,什一税事实上已经被大大突破了。突破的根本原因,不是普遍的暴政,而是生产力的发展与税源的拓宽,是社会经济大发展的合理结果。及至战国时期,由于铁制农具使用,可耕地的大量开垦,农作物产量大幅提高,生产力与整个社会经济水平都有了极大发展。此时,税率的大幅提高已经成为各大战国的普遍事实,绝非秦国一家。

据《中国赋税史》、《中国财政史》、《中国民政史》等综合研究统计:战国初期之魏国,百亩土地的正常年产量是一百五十石,丰年产量是三百石到六百石;折合亩产,则是每亩产量一石半至六石。《管子》则云:“高田十石,间田五石,庸田三石。”管子所云,当为春秋时期的齐国。也就是说,当时齐国的最高亩产可以达到每亩十石。以吴承洛先生之《中国度量衡史》,战国之“石”与“斛”接近,大体一百二十斤,每斤约合当代市斤六两到八两之间。依此大体推算,当时的亩产量最高可达当代重量的五六百斤至八九百斤之间!这一生产力水平,在整个自然经济时代,一直没有实质性突破。同样依据上述三史,秦帝国时期中国垦田大体已达到八百二十七万顷。由于人口的不确定,我们不能确知当时的人均耕地数字。但是,每人占有耕地至少在数十亩至百亩之间无疑,大大超出今日数量。如此历史条件下,战国与秦帝国时期的经济总量已经远远超过了夏商周三代,其税率的提高无疑是必然的。

然则,秦帝国时代的田税率究竟有多高,没有帝国原典史料可查。董仲舒的数字,也没有明确指认自己的史料依据。董列出的田税率是“或耕豪民之田,见税什五”。

依据当代经济理念分析,董仲舒的这个数字不是国家“税率”,而是佣耕户的地租率。其实际所指,是如陈胜那般“耕豪民之田”的佣耕者,向豪民地主交出一半的收成。董仲舒显然不懂经济,将地租率硬说成国家税率,使秦帝国时代的田税率猛然提升到十分之五的大比例。有意还是无意,已经不重要了。重要的是,后世将这一典型外行的指控当成了历史事实,当成了真理性质的史料依据。

就历史事实而论,交租之后的经济逻辑是:国家以地亩数量征收田税,只向地主征收,不针对佣耕者征税。之所以不针对佣耕者,有两个原因:其一,佣耕者耕的是地主的土地,佣耕者不是地主;其二,佣耕者是流动的,若以佣耕者为基数征税,固然可以避免历代都大为头疼的“漏田”现象,然在事实上却极难操作。所以,佣耕者向地主缴租,国家再从地主之手以登记核定的田数征税,是从战国时代开始一直延续两千余年的田税法则。唯其如此,此后的经济逻辑很清楚:佣耕者的一半产量中,必然包括了地主应该缴纳的田税。而地主不可能将粮食全部交税,而没有了自家的存储。是故,秦帝国的田税只能比“什五税”低,而不可能高。最大的可能是,国家与地主平分,也征收地主田租的一半为田税。如此,则田税率为十分之二点五。即或再高,充其量也只是十分之三。因为,秦帝国不可能将自己的社会根基阶层搜刮净尽。

第二则,再说人口盐铁税率。

人头税乃春秋战国生发,夏商周三代本来就没有,说它“二十倍于古”,是没有任何可比意义的。人头税之轻重,只能以当时民众的承受程度为评判标准。而史料所记载的人口税指控,除了秦末历史谎言的“头会箕敛”的夸张形容,再无踪迹可寻。

所谓盐铁之利,在“九贡九赋”的夏商周三代也基本没有,至少没有铁。即或有盐利,肯定也极低。因为,三代盐业很不发达,不可能征收重税。故此,说秦时盐铁之利二十倍于古,无论是就实际收入的绝对数量而言,还是就税率而言,也几乎没有任何可比意义。

若董仲舒的“二十倍于古”泛指整个商业税,则更见荒诞。战国至秦帝国时期的商业大为发达,七大战国皆有商业大都会。齐市临淄、魏市大梁、秦市咸阳、楚市陈城、赵市邯郸、燕市蓟城、韩市新郑。七大都会之外,七国尚各有发达的地域性大商市,如齐东即墨、魏北安邑、楚东南之江东吴越、秦西南之蜀中、赵北之胡市等等。其时之市场规模与关市收入,远远超出夏商周三代何止百倍,说商业税“二十倍于古”,只怕还估摸得低了。基本的原因是,夏商周三代的民众自由商事活动规模很小,而国家“官市”又多有限制且规模固定。总体上说,三代商市根本无法与《史记·货殖列传》所记载的战国秦时代的蓬勃商市可比。所以,商业税之比同样没有意义。

第三则,再说徭役征发。

以董说的夏商周三代一年三日徭役为基数,三十倍于古,是九十日。董仲舒列举了这九十日的大体构成:“月为更卒”,每年要有一个月给县里做工;“复为正一岁”,再给郡里每年也要做工。按照逻辑,按照历代史家的注释,这里的“一岁”不是一次性一年出工,而是一人一生总计服郡徭役一年,每年分摊出工。第三项“屯戍一岁”,每人一生中要给国家一次性守边一年。对董仲舒的分项说法,《史记》注解引师古之说,替董仲舒解释云:“率计,今人一岁之中,屯戍及力役之事三十倍多于古也!”所谓率计,便是大体计算之意。显然,这一归纳没有说明一个男丁一年中究竟有多长时段的徭役,而只依据大体计算而笼统指斥“三十倍多于古也”,有失武断过甚。

以董仲舒之说,一个男丁在一生中究竟要分摊多少徭役?

可以有四种计算方法:

其一,若以“能劳”为准,将一个男丁的徭役期限假设在二十岁至五十岁之间(二十岁加冠,五十岁称老),其有效劳役的基数时间为三十年;则三项徭役合计总量为五十四个月,具体均摊出工,则《史记》所云之“率计”,只有月余。

其二,若以六十岁一生为基数,则徭役总量为八十四个月,分而摊之,“率计”仍然只有月余。

其三,以六十岁一生为基数,以三十年“能劳”期为有效徭役征发时段,在三十年内服完八十四个月徭役,则“率计”两月余,还是不到三个月,仍然不到“三十倍于古”的九十日。

其四,只有以八十岁一生为基数,徭役总量为一百零四个月,以三十年精壮期服完徭役,其“率计”才可能超过三个月,实现董仲舒“三十倍于古”的宏大设想。然则,一个自然经济时代的政权,设定男人每人八十岁寿命而规定徭役,现实么?可能么?只怕董仲舒自己都要脸红了。

笼统指斥其“三十倍于古”,既夸大事实,也毫无实际意义。

即或不与董仲舒认真计较,便以第三种方法计,在实际中也远非那么不堪重负。国家征发徭役,只要不疯狂到要自断生计,大体皆在每年农闲征发,而不可能在农忙时期征发。而那个时代的实际农闲时间,每年无论如何在三个月之上。历史的事实是,每年月余的徭役,在战国时代不足论。即或接近三个月,也不可能达到严重威胁民众生存的地步。

秦帝国是一个大规模建设的时代,精壮男子每人每年服徭役一月余或两月余,客观地说,远在社会容忍底线之中。以秦帝国刻石所言,民众在秦始皇时期是大为欢悦地迎接太平盛世的。即或我们将刻石文辞缩水理解,至少也是没有反抗心理的。其另一个基本原因,便是帝国工程的绝大多数都是利国利民的。疏通川防、开拓道路、抵御匈奴、南进闽粤、大兴水利、销毁兵器、迁徙人口填充边地等等等等。除了搬迁重建六国宫殿,秦始皇时期没有一件值得指控的大工程。以战国民众在大争之世所锤炼出的理解力,是会敏锐体察出恶政与善政区别的。只是到了秦二世时期,才因骊山陵与阿房宫的大规模建造而偏离社会建设轨迹,使工程徭役具有奢靡特质。如此大背景下,才有了陈胜吴广因“失期皆斩”面临生死抉择而不能容忍而举事反秦的社会心理动因。这与秦政的本来面目与总体状况,并非一事。以文明历史的评判意识,不当以胡亥赵高的昏聩暴虐取代帝国整个时期,更不能以此取代整个原生文明时代。

还有一个重大的历史现象必须申明:举凡历史上的强盛时代或富裕国家,其税率与征发率必然相对高;举凡历史上的不发达时代,或大贫困大萧条时代及贫穷国家,其税率与征发率必然很低或极低;直至当代,依然如此。

秦帝国正是前一种时代,前一种国家,其税率与徭役征发“年率”虽相对较高,但却是建立在自觉地大力发展生产力基础上的,其性质绝非对贫瘠的掠夺,而是在高度生产力水平上积聚社会财富,为社会进行大规模的建设。其后,秦末大动乱大复辟,将秦帝国建设成果悉数摧毁,“民失作业,而大饥馑。人相食,死者过半。高祖令民得卖子,就食蜀汉。天下既定,民无盖臧,自天子不能具醇驷,而将相或乘牛车。”在此等经济大萧条社会大贫困下,西汉即或实行了“什五税一”甚或“三十税一”,达到十五分之一与三十分之一的极低税率,其穷困状况仍然惨不忍睹。汉文帝时期,贾谊的《论积贮疏》犹云:“汉之为汉几四十年矣!公私之积,犹可哀痛。失时不雨,民且狼顾;岁恶不入,请卖爵子。既闻耳矣,安有为天下阽危者若是而上不惊者!”

这一基本的历史现象,给我们的历史意识提出了一连串的尖锐问题。

在大贫困大萧条时代的低税率低征发,与大发展大兴盛时代的高税率高征发之间,我们究竟应当如何评判?假如要我们选择,我们选择什么?贫困的低税率低征发,果真是“仁政”么?富有的高税率高征发,果然是“暴政”么?此等对比之法,果真有实质意义么?果真能说明问题么?果真值得作为最重要的依据去评判文明史么?两千余年来,我们一直在指控强盛秦帝国的高税率与高征发,我们一直在赞颂生产力低下时代与大贫困时代的“轻徭薄赋”,这符合历史演进的本质法则么?符合社会经济发展的逻辑么?